(1)参保人享受韶关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因个人原因未使用韶关市社会医疗保险报销的,韶关市民保赔付比例调整为40%。
(2)被保险人首次参加韶关市基本医疗保险,或在本产品保障期间内中断韶关市医保参保缴费或欠缴费,韶关市民保仅承担在韶关市医保待遇生效期间发生的保险责任,对医保待遇未生效或失效期间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3)被保险人以韶关医保参保人身份投保的,出险时,若被保险人已经转到其他地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且享受当地医疗待遇的,经其他地区医保报销的,赔付比例调整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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