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对象:
本人(或配偶一方)为韶关市户籍,在省内其他地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外地缴存职工的配偶在韶关市缴存公积金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可不受户籍限制。
?申请条件:
(一)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5.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资料,且在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计算一年以内提出申请;
6.已支付规定比例的购房首期付款;
7.同意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及配偶有住房贷款未结清的;
2.家庭名下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3.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不良情节较重的;
4.集体土地性质的房产;
5.产权有异议的房产;
6.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抵押的房产;
7.购买别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的;
8.职工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
(三)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存在以下情形,属于信用不良情节较重,不予贷款:
1.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2.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当前贷款存在逾期或担保人代还;
4.为他人担保贷款且未结清的;
5.贷款或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
6.贷款或贷记卡状态为呆账、冻结或止付;
7.除欠缴年费外,近2年征信报告存在连续逾期超过3期(含)记录(公积金贷款逾期情况需综合征信报告和住房公积金业务与管理系统记录的逾期情况确定);
8.除欠缴年费外,近2年征信报告存在累计逾期超过6期(含)记录(公积金贷款逾期情况需综合征信报告和住房公积金业务与管理系统记录的逾期情况确定);
9.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记入公积金中心不良信用系统,且未全额退款的或已全额退款但自全额退款之日起未满失信惩戒期限(5年)的;
10.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骗取公积金贷款记入公积金中心不良信用系统,自记入之日(未放款)或该笔贷款结清之日(已放款)起失信惩戒期限(5年)的;
11.公积金贷款存在累计逾期12期及以上或连续逾期6期及以上记录记入公积金中心不良信用系统,且自该笔贷款结清之日起未满失信惩戒期限(5年)的;
12.近5年内,公积金账户余额被法院强制执行,记入公积金中心不良信用系统的;
13.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为借款人信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其他情形。
?申请资料:
1.《韶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
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户籍证明等有效证件;
3.借款人家庭收入证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均缴存公积金的,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其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个人自愿缴存的,认定缴存基数为其月收入);
4.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5.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及银行转账或存现凭证;
6.借款人家庭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和房产交易信息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0日内有效);
7.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自出具之日起60日内有效);
8.借款人及配偶提供国家政务平台查询的公积金贷款页面截图;
9.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售房人房地产权证、售房人收款账号、契税发票;
10.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贷款额度: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额度标准:
(一)不高于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单人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二人(含)以上共同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二)不高于按购建房情况计算的可贷额度:
可贷额度=购房总价×(1-最低首付比例)
最低首付比例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政策执行。二手房的购房总价以交易价、核查价和计税价三者孰低确定。
(三)不高于按缴存时限计算的可贷额度:
1.缴存6个月(含)以上不满1年的,可贷额度为最高贷款额度50%;
2.缴存1年(含)以上不满2年的,可贷额度为最高贷款额度的70%;
3.缴存2年及以上的,按最高贷款额度申请;
4.二人及以上共同申请的,按孰高原则确定。
(四)不高于按还款能力测算可贷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缴存基数之和的50%,且所有债务支出与家庭收入比例控制在55%;
(五)不高于按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的可贷额度:
可贷额度=(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8
(六)不高于按照借款人信用计算的可贷额度:
1.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可贷额度为本条第(一)至(五)款中的最低额;
2.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存在连续逾期2期(含)以下或累计逾期3期(含)以下记录,可贷额度为本条第(一)至(五)款中的最低额的90%;
3.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存在累计逾期4期(含)以上6期以下记录及近两年存在贷款展期(缩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的,可贷额度为本条第(一)至(五)款中的最低额的80%;
4.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非近两年存在连续逾期超过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超过6期(含)记录,可贷额度为本条第(一)至(五)款中的最低额的70%;
5.二人及以上共同申请的,按孰低原则确定。
?贷款年限:
1.新建商品房最长贷款年限为30年。二手房最长贷款年限为20年,且贷款年限与楼龄之和不超过35年。
2.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年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岁,普通女职工50岁,女干部55岁,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条件的女干部60岁。
?贷款利率:
贷款年限
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
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
1—5年(含)
2.75
3.025
5年以上
3.25
3.575
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及利率认定标准:1.家庭名下无住房且无公积金货款记录,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货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基准利率;
2.家庭名下无住房但有一笔已结清公积金贷款记录,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3.家庭名下拥有1套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或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记录已还清的,为改善居住环境,再次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办理流程:
?还款方式:
等额本金;等额本息。
?办理场所: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商行、广发银行、东莞银行指定的网点。
?办理时限:
贷款申请资料齐全,7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收费标准:
缴存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公积金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咨询电话:
0751-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