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被保险人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但失业保险基金不转移。失业保险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失业保险费用随同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转移的失业保险关系应该包括: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前次失业未领完的可以结转使用的失业保险领取期限。
失业的被保险人原单位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相同的,失业后可以在单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也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凡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其原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原单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享受期限和待遇标准,将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
所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其应享受失业保险总额的1/2计算。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后,其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按户籍所在地的标准发放。
对于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具体办理手续,可到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