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公积金账户:
1、辖区内转移
(1)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2)转移凭证(一式叁联);
(3)本市辖区县市间调动提供调令、转入单位住房公积金接收函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2、转出辖区外
(1)退款申请凭证(一联);
(2)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4)调令一份及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收函。
3、辖区外转入
(1)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份);
(2)异地调入人员如有原缴存住房公积金资金转入,由调入单位出具转入人员资金情况说明。
4、账户托管(集中封存户转入)
(一)职工调出原单位或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落实新单位或者新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原单位可以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管理;
(二)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等可以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管理。
5、账户托出(集中封存户转出)
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单位未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且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两年内未有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将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管理。
6、职工启封
(1)被封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职工续缴或达到提取条件时,公积金中心或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启封手续。
(2)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在公积金中心的,职工再就业后,其所在单位经办人可直接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启封手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在单位的,单位经办人填报《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启封手续。
7、职工暂封
(1)职工调出原单位或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落实新单位或者新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原单位可以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管理;
(2)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等可以将暂时无法联系到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管理;
(3)办理封存,填写《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份。